标题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 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淄博市委党史研究院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淄博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淄博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 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淄博市委党史研究院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淄博军分区政治工作
发文字号
淄退役军人发〔2021〕34号
索引号
11370330MB2854800k/2021-5213949
成文日期
2021-09-26
发文日期
2021-09-2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 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共淄博市委党史研究院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淄博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关于印发淄博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退役军人发〔2021〕34号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8号),提高全市优抚工作水平,现印发《淄博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中共淄博市委宣传部 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淄博市委党史研究院 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淄博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1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推动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山东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实施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施优待项目清单管理
(一)制定优待项目清单。整合国家和省优待政策,形成涵盖优抚对象荣誉激励、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医疗住房、退役安置、就业创业、教育培训等各个方面的基本优待项目清单,并发布实施,推动优待工作向体系化、规范化发展。
(二)实施项目清单动态管理。适应时代发展,根据优抚对象需求,拓展优待范围,创新优待方式,调整完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努力让优抚对象有更多的获得感、荣誉感、幸福感。
(三)实行优待证。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实行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凭证。
二、责任分工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国家和省优待政策,调整发布目录清单,督导推动工作落实。
(二)市委组织部。指导各级机关做好面向退役军人招录公务员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拥军优属宣传,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典型选树工作。
(四)市委编办。指导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安置的编制保障工作。
(五)市委党史研究院。落实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名录、事迹载入地方志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和支持文化旅游交通等优待项目制订和优惠减免工作。
(七)市教育局。落实教育优待措施,指导做好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
(八)市民政局。指导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做好养老优待工作。
(九)市司法局。制订并落实法律援助服务优待措施。
(十)市财政局。指导落实优待项目补贴措施,对优抚对象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做好优抚对象交通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十三)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文化机构、文化设施和A级景区等落实文化旅游优待。
(十四)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优待。
(十五)市国资委。配合做好所属企业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
(十六)淄博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典型培树、荣誉激励和宣传等工作。
三、督导与考评
(一)纳入考评范围。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优待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调度督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优待工作的组织、调度、检查、督导,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三)做好年度总结。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牵头抓总,推进本部门、本单位优待政策落实,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问进度、年底亮成果,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优待工作落实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军地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待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优待,形成优待工作自觉。各区县要列支相关经费,对优待优惠项目予以补贴。
(二)加大培训力度。对地方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开展优待工作培训,增强他们的拥军优属意识。对窗口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培训,让他们熟悉、掌握优待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大力推进“互联网+”,努力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优待服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对优抚对象需求进行科学分析,提高优待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四)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不断拓展优待工作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营造爱国拥军、尊崇优抚对象的浓厚氛围。
没有列入市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尚在实施的优待项目,继续实施。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残疾退役军人同时享受退役军人优待项目。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淄博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附件
淄博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淄博市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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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入伍、退役时,举行迎送仪式。 |
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6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7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8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9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发放年度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 |
10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1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2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等,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13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航)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14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15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16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17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18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淄博市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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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春节慰问信。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4 |
优秀人员参加“十佳好军嫂”“十佳兵妈妈”典型选树。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6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7 |
为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
8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9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0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11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2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3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14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5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16 |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17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18 |
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
19 |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20 |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并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 |
21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22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23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24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25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26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淄博市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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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专门走访座谈。 |
4 |
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典型选树。 |
5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6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7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8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人员轮流休养。 |
9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10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11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2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3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4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15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察、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6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7 |
在优抚医院免收急诊诊察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19 |
免费配置目录使用范围内的康复辅助器具。 |
20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1 |
探索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项目。 |
22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3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
24 |
残疾军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25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残疾军人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26 |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军人家庭维修、翻建危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
27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28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29 |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30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31 |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32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33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4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5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36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淄博市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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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专门走访座谈。 |
4 |
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典型选树。 |
5 |
先进事迹在退役军人荣誉室展陈。 |
6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7 |
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等,其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
8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人员轮流休养。 |
9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10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11 |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
12 |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13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14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5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6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17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
18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察、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9 |
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20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
21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和慢性病补助,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
22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按补助比例不低于60%的标准给予补助。 |
23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24 |
探索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项目。 |
25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6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
27 |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28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29 |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维修、翻建危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
30 |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
31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32 |
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
33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
34 |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35 |
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再就业实施过渡性帮扶。 |
36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
37 |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38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9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40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41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淄博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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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春节、烈士纪念日期间专门走访座谈。 |
4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5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人员轮流休养。 |
6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10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11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12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
13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察、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14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15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16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和慢性病补助,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
17 |
属于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在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补助比例不低于60%的标准给予补助。 |
18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9 |
探索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项目。 |
20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21 |
符合条件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
22 |
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23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24 |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维修、翻建危房,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
25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
26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27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28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29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 |
30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31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32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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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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