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负责人解读】 《淄博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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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30MB2854800k/2024-549873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4-0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了《淄博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试行)》),现市退役军人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问: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为加快我市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提高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水平,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严格标准、注重质量、以评促建、评用相长的原则,通过组织评定工作,促进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为推动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红色基因提供重要保障。
问: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答:本《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需要同时满足: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纪念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影响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其它烈士纪念设施。
(2)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3)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有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及有专人负责管理。
问: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本《工作指引(试行)》明确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需遵循以下流程:
(1)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整理相关材料进行自评后,并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
(2)材料评审。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提出拟办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3)实地勘察。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实地勘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批准公布。市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5)悬挂保护标志及标识牌。被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悬挂保护标志及标识牌。
(6)备案存档。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情况及保护标志正面照片报送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问:《工作指引(试行)》自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工作指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即2024年4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