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淄退役军人发〔2024〕7号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高新区群众工作部、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民生保障事业部、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用好红色资源,弘扬英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

淄博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

一、事项名称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申报原则

烈士纪念设施申请确定和调整保护级别原则上应当自下而上逐级晋升。新建、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首次申请确定保护级别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申报条件

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为纪念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影响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其它烈士纪念设施。

(二)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三)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有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及有专人负责管理。

四、申报流程

1.申请申报。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整理相关材料进行自评后,并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

2.材料评审。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提出拟办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3.实地勘察。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实地勘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批准公布。市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5.悬挂保护标志及标识牌。被公布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悬挂保护标志及标识牌。

6.备案存档。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情况及保护标志正面照片报送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五、申报材料

1.关于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

2.所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主要纪念设施、安葬烈士人数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情况;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材料;近年来在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发挥教育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反映烈士纪念设施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图片等;能证明该烈士纪念设施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3.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见附件1)。

4.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自查量化表(见附件2)。

5.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表(见附件3)。

 

附件:1.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2.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自查量化表

          3.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表

 

附件1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附件2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自查量化表

 

附件3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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