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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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30MB2854800k/2022-532866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12-0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军休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国家和军队的宝贵财富。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是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要求,加强军休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各地开展的荣誉疗养活动不规范,需要省制定《办法》明确和指导。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主要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等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了荣誉疗养对象及范围。具体为: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军队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包括战时二等功)、军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省部级荣誉称号 ,以及被退役军人事务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评为全国、全省“先进军休干部”的,由省级组织参加荣誉疗养活动;荣立二等功(包括战时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军休干部,经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可参加省级荣誉疗养活动。荣立二等功(包括战时三等功)及以上的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后获设区的市以上党委、政府表彰,以及被设区的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为“先进军休干部”的,由设区的市级组织参加荣誉疗养活动。县级组织参加荣誉疗养的人员范围,由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
(二)明确了开展荣誉疗养责任主体。规定由省、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负责参加省、市级荣誉疗养军休干部的审核确定、组织接送、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明确了疗养经费保障渠道。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经费保障,合理安排,确保经费落实。
(四)对组织实施疗养作出了具体规范。包括军休干部报名、健康条件、资格审定,疗养地点的选定,承办单位的资质条件,每期疗养时间和批次人数,疗养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划分等。
(五)明确了服务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管理,制定安全和应急预案,建立评价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