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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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退役军人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和幼儿园任教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业人才培育 1.扩充师范专业培养。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师范类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专升本退役大学生招生计划。继续实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政策。成人高考面向退役军人招收师范类专业。 2.开展教学能力专项培训。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范畴,各地应根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有关院校、机构承担相应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当地师范院校,以项目制方式对符合基础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等专业专修班。 3.探索复学转专业。按高等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等工作,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加强教育教学实践,鼓励退役军人师范生在实习支教和置换培训中,主动深入薄弱学校和农村中小学,发挥退役军人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精神品质。 4.支持师范类学生入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强政策引导力度,采取提高奖励金标准等方式,引导更多师范类专业学生入伍。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二、畅通任教发展通道 5.单列计划招聘。各地在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岗位条件可适当放宽年龄,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6.拓宽进入渠道。公立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管理、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将已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物业、餐饮等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支持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发设立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7.支持民办教育参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活动,鼓励并支持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根据发展需要,定向招聘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专兼职教师、辅导员、军训教官等。入职后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和就业奖补等政策。 8.开展送教入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教育部门可依托烈士纪念设施、专门从事国防教育的社会组织或军创企业,公布一批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中小学军事训练基地。支持建立基地—学校合作育人机制,以送教入校、基地研学等形式,为中小学和幼儿园提供爱国主义教育、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让红色基因、革命薪火代代传承。 三、优化系统培养发展 9.聚焦培养发展。用人单位要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退役军人教师承担学校安排的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升旗仪式训练、课后服务等计入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考核中进行综合考虑,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10.突出发挥作用。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结合“英烈文化进校园”等工作,在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等方面发挥作用,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可根据德育师资队伍情况,选聘一定数量的国防教育辅导员,优先安排优秀退役军人担任。 11.加强宣传选树。各地要加强对优秀退役军人教师的选树宣传工作,在“最美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就业之星”等典型选树中,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好退役军人教师的先进事迹,全方位展示形象,擦亮“兵教师”品牌。 四、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12.坚持合力推动。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选拔、培养、聘用、发展等各个环节的衔接,推动落实。要强化各级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定期会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13.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落实各项倾斜政策。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要充分发挥驻鲁部队作用,按规定组织军营向社会开放,做好宣讲培训,协调开展军事实践活动。省属高等学校根据通知要求,做好退役军人学生培养、管理等工作。 14.实施督查检查。各地应加强督查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3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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