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30MB2854800k/2021-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15 发布机构: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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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根据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和2016年9月13日起施行的《淄博市贯彻落实<山东省抚恤定补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淄民〔2016〕10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新的实施办法。

一、制订的必要性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政策的需要。《办法》自2016年9月13日施行以来,淄博市委、市政府、淄博市军分区坚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出台了许多新时代退役军人优待政策,这些政策需要在《办法》中体现并落地落实;二是调整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能的需要。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重新建设或者修缮”职能由民政部门移交至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与住房保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也作了相应调整,需通过修订《办法》重新明确工作职责;三是及时提炼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的需要。我市各地在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需要通过修订予以总结推广。

二、制订的相关依据

制订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299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0]13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

三、制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制改细则参考文件,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基础上,增加《山东省抚恤定补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进一步明确标准,提高准确性。

(2)完善住房优待坚持原则,增加“公平公正,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3)在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上增加实物配售,同时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保障。

(4)增加第十条“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在摇号时,优抚对象家庭优先摇号”,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开辟“绿色通道”。

(5)第十三条增加“农村优抚对象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厘清享受优待政策范围。

(6)将原第十四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修改完善为“对同时符合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及符合享受自建、租赁、修缮住房补助条件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7)增加第三章申请审批,明确优抚对象申报所需流程及审批部门。

(8)增加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各级法律责任。

(9)对部门职能进行了重新调整。一是将“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职能由民政部门调整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二是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的职能由民政部门调整至应急管理部门;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增加“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助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职能;四是民政部门增加“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