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执法岗位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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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30MB2854800k/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执法类别 | 执法机构 | 职责信息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 |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科 |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