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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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光荣间建设和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供养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起草了《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填写《反馈意见单》发送到电子邮件zbstyjrswjyf@zb.shandong.cn,或将《反馈意见单》邮寄至: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4号,邮编:25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21日。

 

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光荣间建设和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供养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服务规范

第二条 根据需要,光荣间在依法取得法人登记资格的区县社会福利中心、镇敬老院、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院、医院设立的供养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中设立,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入住孤老优抚对象资格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三条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可以申请光荣间集中供养待遇

第四条 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不宜集中供养的人员,不得入住光荣间集中供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凡符合入住光荣间条件、申请进入光荣间的孤老优抚对象,需办理下列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申请时,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等情况)和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其身份、供养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呈报意见,报镇(街道)审批

3、(街道)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供养资格和条件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4、(街道)审核通过后,组织符合供养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光荣间供养人员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在《光荣间供养人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连同个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呈报意见原件和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上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5、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镇(街道)上报材料后,委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供养资格和条件进行实地调查,组织申请人到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提出复核意见。

6、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原则通知确认的供养机构做好接收准备。孤老优抚对象所需供养费用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按照集中供养标准支付。

7、组织符合光荣间供养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亲属代表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镇(街道)负责人、供养机构负责人签订《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协议》。

8、供养机构根据《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协议》,接收孤老优抚对象

9、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享受光荣间供养条件的,由镇(街道)和区县退役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后,取消其享受光荣间供养待遇。

第四章 生活和政治待遇

 孤老优抚对象一律在食堂就餐(卧病在床人员除外)。注意营养搭配,合理配餐,每周定一次食谱,根据孤老优抚对象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他特殊饮食。照顾孤老优抚对象不同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第七条 光荣间老人居住单或双人房间。房间配有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床头牌、空调机、电视机、呼叫铃等。

第八条 卫生间及浴室配备坐便器、废纸桶、淋浴器及排气扇、温度计,并有防滑浴池垫、扶手架等安全设施。每天保证开水、用电供应。

第九条 保洁要求。服务人员负责每天清扫房间,协助老人整理床铺,室内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负责衣服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至少1次,夏季经常换洗;每2周至少换洗1次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毛巾、洗脸盆每周清洗消毒,居室物品放置有序,坐便器保持清洁卫生,不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条 护理要求。每月理发1次;对需要护理的养人员,帮助他们起床穿衣、洗漱,睡前脱衣、洗脚等;定期修剪指甲、洗头;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帮助排便。

第十一条 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轮椅。经常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每月组织集中供养人员开展2至3次康复活动,1次健康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或老年营养学的学习;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劳动的机会。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政治学习建立光荣室或陈列室,宣传英雄事迹;鼓励与驻地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开展结对共建活动,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余热。

第十三条 重大节日、生日走访慰问。每年重大节日、生日时,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孤老优抚对象所在镇(街道)负责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优抚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班子负责人,对供养对象进行走访慰问、送蛋糕等生日礼物

第十四条 孤老优抚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孤老优抚对象按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抚金、养老金由其本人领取。

第十 每次发放的日常用品(如衣服、毛巾、鞋袜、床上用品等)必须上交旧品换新品,没有使用过的物品也要上交管理,保持室内统一整洁。

第十七条 孤老优抚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由供养机构统一登记保管,并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五章 光荣间管理

十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加强对供养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检查,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规范服务。区县和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并落实工作人员值班制度,每周由区县或镇(街道)工作人员对光荣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对光荣间管理服务进行量化打分,达不到标准的,责令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供养资格。

十条 孤老优抚对象对住和退出光荣间遵循自愿的原则,供养机构规范入住和退出手续。

 供养机构建立孤老优抚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书、主管部门批准书、入院审查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员(退伍)证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孤老优抚对象有关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 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期间,不遵守供养机构规定,打架闹事,夜不归宿等,经教育不改的,供养机构有权劝其出院,供养机构同时向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备案,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带回,同时终止供养协议。

第二十 孤老优抚对象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供养机构和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批评教育。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集中供养资格。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 孤老优抚对象所需供养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按照集中供养标准支付。

第二十 供养机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管理服务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二十 本管理服务规范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管理服务规范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为了提高透明度,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的公众参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0年5月15日对《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了提高透明度,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的公众参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0年5月15日对《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5天的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修改意见反馈0件,无异议。

特此说明。    

 

关于印发《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ZBCR-2020-0790001

 

淄退役军人发〔2020〕28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高新区综治办、民政司法办公室,经开区、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现将《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民政局

                               2020年5月25日

 

 

淄博市光荣间管理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光荣间建设和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供养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服务规范。

第二条 光荣间在依法取得法人登记资格的区县社会福利中心、镇敬老院、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院、医院设立的供养机构等(以下简称供养机构)中根据需要设立,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

第二章 入住条件

第三条 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孤老优抚对象,可以申请光荣间集中供养待遇。

第四条 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不宜集中供养的人员,不得入住光荣间集中供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入住孤老优抚对象资格。凡符合入住光荣间条件、申请进入光荣间的孤老优抚对象,需办理下列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申请时,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等情况)和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其身份、供养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其书面申请上签署呈报意见,报镇(街道)审批。

3、镇(街道)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供养资格和条件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4、镇(街道)审核通过后,组织符合供养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光荣间供养人员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在《光荣间供养人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盖章),连同个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呈报意见原件和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上报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5、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镇(街道)上报材料后,委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供养资格和条件进行实地调查,组织申请人到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提出复核意见。

6、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原则,通知确认的供养机构做好接收准备。孤老优抚对象所需供养费用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按照集中供养标准支付。

7、组织符合光荣间供养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亲属代表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镇(街道)负责人、供养机构负责人签订《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协议》。

8、供养机构根据《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协议》,接收孤老优抚对象。

9、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享受光荣间供养条件的,由镇(街道)和区县退役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后,取消其享受光荣间供养待遇。

第四章 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六条 积极组织孤老优抚对象参加政治学习,宣传英雄事迹;鼓励与驻地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开展结对共建活动,组织孤老优抚对象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余热。

第七条 孤老优抚对象一律在食堂就餐(卧病在床人员除外)。注意营养搭配,合理配餐,每周定一次食谱,根据孤老优抚对象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他特殊饮食。照顾孤老优抚对象不同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第八条 光荣间老人居住单间或双人房间。房间配有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床头牌、空调机、电视机、呼叫铃等。

第九条 卫生间及浴室配备坐便器、废纸桶、淋浴器及排气扇、温度计,并有防滑浴池垫、扶手架等安全设施。每天保证开水、用电供应。

第十条 保洁要求。服务人员负责每天清扫房间,协助老人整理床铺,室内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等。负责衣服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至少1次,夏季经常换洗;每2周至少换洗1次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毛巾、洗脸盆每周清洗消毒,居室物品放置有序,坐便器保持清洁卫生,不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护理要求。每月理发1次;对需要护理的供养人员,帮助他们起床穿衣、洗漱,睡前脱衣、洗脚等;定期修剪指甲、洗头;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帮助排便。

第十二条 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轮椅。经常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每月组织集中供养人员开展2至3次康复活动,1次健康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或老年营养学的学习;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劳动的机会。

第十三条 重大节日、生日走访慰问。每年重大节日、生日时,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孤老优抚对象所在镇(街道)负责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人,优抚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班子负责人,对供养对象进行走访慰问,送蛋糕等生日礼物。

第十四条 孤老优抚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孤老优抚对象按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抚金、养老金等由其本人领取。

第十六条 每次发放的日常用品(如衣服、毛巾、鞋袜、床上用品等)必须上交旧品换新品,没有使用过的物品也要上交管理,保持室内统一整洁。

第十七条 孤老优抚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由供养机构统一登记保管,并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五章 光荣间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加强对供养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检查,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规范服务。区县和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并落实工作人员值班制度,每周由区县或镇(街道)工作人员对光荣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光荣间管理服务进行量化打分,达不到标准的,责令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供养资格。

第二十条 孤老优抚对象对入住和退出光荣间遵循自愿的原则,供养机构规范入住和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供养机构建立孤老优抚对象档案,包括申请书、主管部门批准书、入院审查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员(退伍)证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孤老优抚对象有关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孤老优抚对象在集中供养期间,不遵守供养机构规定,经教育不改的,供养机构有权劝其出院,供养机构同时向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后备案,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带回,同时终止供养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孤老优抚对象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供养机构和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批评教育。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取消其集中供养资格。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孤老优抚对象所需供养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按照集中供养标准支付。

第二十五条 供养机构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和审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服务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服务规范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服务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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