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淄退役军人发〔2023〕21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工委组织人事部,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高新区群众工作部、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民生保障事业部、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3〕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800元。省财政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年补助90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年补助108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年补助135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年补助1530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364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314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年补助22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年补助27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年补助337.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年补助382.5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年补助24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年补助288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年补助36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年补助408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年补助24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年补助288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年补助36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年补助408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分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分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年补助24元;市财政(含省以上分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年补助34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中央、省财政核拨经费和市财政负担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区县组织、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8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8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附件3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8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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