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淄退役军人发〔2021〕29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局,高新区综治办、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4号)精神,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我省地方财政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90元。省财政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9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月补助114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月补助142.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月补助161.5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74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69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2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月补助3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月补助37.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月补助42.5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2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月补助3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月补助37.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月补助42.5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750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2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月补助30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月补助37.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月补助42.5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提高部分,市财政(含省以上分担)补助高新区50%,即对高新区每人每月补助2.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分担)补助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60%,即对张店区、临淄区、桓台县和经开区每人每月补助3元;市财政(含省以上分担)补助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75%,即对淄川区、周村区、文昌湖区每人每月补助3.75元;市财政(含省以上负担)补助博山区85%,即对博山区每人每月补助4.25元。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省级负担。

九、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中央、省财政核拔经费和市财政负担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区县组织、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2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06670

因公

103300

因病

99910

二级

因战

96530

因公

91450

因病

88030

三级

因战

84700

因公

79600

因病

74550

四级

因战

69420

因公

62670

因病

57590

五级

因战

54220

因公

47410

因病

44030

六级

因战

42360

因公

40080

因病

33860

七级

因战

32200

因公

28820

八级

因战

20330

因公

18610

九级

因战

16890

因公

13560

十级

因战

11860

因公

1014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33860

29080

27360

 

 

附件3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1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后

25000

24500

 

 

(从20218月1日起执行)

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后

27400

2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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