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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9-04-27 15:41:2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享受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条件

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前参加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未参加过工作的人员。

复员军人的三个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复员军人,是指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复员军人,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建国后复员军人,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

二、在乡复员军人享受的待遇

1、定期生活补助金。2018年8月1日起,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66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6100元。

2、优抚医疗保障。参加淄博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缴纳。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享受慢性病和住院补助,补助标准为:经城乡居民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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