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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民警察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9-04-27 15:40: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一、伤残人民警察致残的条件

上述范围的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因战致残:

1、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致残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致残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4、执行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中致残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3、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其他因公致残的。

二、伤残人民警察评残的程序

1、人民警察因战、因公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持本人原始病历向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评残规定的,开具伤残等级鉴定介绍信,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3、经残情鉴定,达到评残等级的,由警察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4、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以正式文件出具书面意见,填写《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两名现场目击者的证明材料,《授予警衔审批表》(复印件的盖章)、《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近期着制服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一并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三、伤残人民警察的伤残抚恤待遇

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

旧伤复发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由单位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保准为:一、二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工资的50%;三、四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工资的40%。

需要配备假肢、轮椅等辅助器械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解决。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先购买境内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四、人民警察死亡抚恤

人民警察评为烈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对烈士的褒扬金和因公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警察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个月本人生前工资;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警察病故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和40月本人生前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按一定比例增发。

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病故人民警察,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五、人民警察遗属补助

符合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属遗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因公牺牲、病故的人民警察遗属,由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的,由发放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单位,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作为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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